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跨**桥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血醇鉴定,其血液浓度为13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检察官助理:王羽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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