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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村,系小型普通客车黑KE**驾驶人。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K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村行驶至新兴区**村,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9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季某某证言;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荣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

3.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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