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局家属院(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3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MFP**小型客车,沿三门峡市上阳路自北向南行驶到走到上阳路崤山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在红绿灯跟前睡着了,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叫醒驾驶员张某某,张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随即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张某某的检测结果是105mg/100mL,遂将张某某带至三门峡市中医院抽血存样,张某某抽完血后谎称肚子疼,从中医院急诊科厕所后窗户逃跑。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于2020年7月14日对张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张某某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办案民警对张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11月4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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