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造船厂一号线工人,非**或政协委员,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组**号,暂住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长兴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右转弯至路口北侧约100米处,撞及被害人王某某停于路边的一辆牌号为苏******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后拖挂牌号为苏*****重型栏板半挂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驾驶员张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1.63mg/ml。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日前,张某某已赔偿损失并获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库查询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2020年7月5日22时30分许,民警接报称长兴镇**路**公路口往北1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出警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张某某有酒后反应,但其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3.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牌号为苏******面包车事故现场情况。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所持有效驾驶证,涉案车辆系刘某某所有等相关信息。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张某某与王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其赔偿了损失并获谅解。

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ml。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8.关于苏*****挂国世华邦牌XHB**重型普通半挂车车损价格评估报告证实,被追尾的半挂车勘估费用为1255元。

9.关于苏******宝骏牌LZW**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价格评估报告证实,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勘估费用共计为39000元。

10.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5日晚,其和张某某等人在长兴镇一家小饭店吃饭,张某某喝了半斤白酒。21时30分许张某某驾车回家,后发生车祸。其至现场后提出帮张某某顶包,他同意后,其遂报警,后又交代了相关事实。

11.证人季某某、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5日晚,其二人和张某某等人在长兴一饭店吃饭,张某某喝了白酒,21时30分许,张某某坚持自己开车回家,后电话至顾某某称他出了车祸,并由梁某某决定顶包后报警。

1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行驶证、驾驶证、公安内网查询信息证实,2020年7月5日23时许,其得知自己停在长兴镇**公路某某**路西侧300米左右路边的一辆牌号为苏*****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追尾。

1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7月5日22时许,其酒后驾驶牌号苏******宝骏牌白色面包车在本区长兴镇**路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卡车等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波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6206****。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