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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7****的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上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口附近时,与一辆车牌号为豫QF****的白色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5.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检测报告;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初犯偶犯、自首、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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