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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兴文县,身份证号码:5125341980********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2020年7月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3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2.06mg/100ml)驾驶粤BT6****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嘉宾路大东北饺子馆路段时被黄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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