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庄**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中牟县**路与**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一饭店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五菱荣光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当沿中牟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中牟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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