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煤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丁某某等人在乌审旗图克镇葫芦素煤矿门口的一个饭店吃饭、喝酒。于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张某某驾驶皖L**号小轿车从葫芦素煤矿出发,行驶至乌审旗陶利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身份证信息;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笔录及照片;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7.驾驶证及车辆信息;8.其他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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