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住乾安县**镇**村。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3日被乾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J****8号白色铃木SUV汽车到本村村民毕某某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传唤到派出所。经乾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45.23毫克/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如果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海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四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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