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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现住二连浩特市**小区街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16时23分许,在二连浩特市锡林街汗宫饭店对面一南北方向胡同入口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H*****号小型汽车倒车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汽车相撞,民警在处理该起轻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酒驾嫌疑。经二连浩特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时221.5mg/

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侦查实验、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时221.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吉日嘎拉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二连浩特市**小区街面**号,电话1394798****。

2.案卷2册、证据材料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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