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区**幢**单元**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8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五一路行驶至新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2.49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30873****;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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