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3********,白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P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丽江市古城区康仲路由西向东行驶,04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康仲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路段由西向北左转通过该路口时,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云PZ****号小型轿车沿康仲路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张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24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9.85mg/100ml血,达到酒醉阈值,张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维修车辆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员档案表、事故现场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49.85mg/100ml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维修车辆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89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