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5********,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1995年**月**日自治州大理市,家住5329011995********大理市**镇**村委**村路**号。因本案,2020年7月23日被大理市**镇**村委**村路**号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云胜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在蝴蝶泉夜色酒吧饮酒后,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83.16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向杨某某借取云******号车上道路行驶。凌晨0时18分许,被告人张云******驶到蝶泉KTV大门处后,张云胜因让从蝶泉KTV出来的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其所驾车辆的车头与站在车辆右侧的杜某某腿部发生轻微擦碰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告知单及检测结果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样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云胜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检察官助理:刘汝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大理市**镇**村151大理市**镇**村委**村路**号8728*2册,1518728****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复印件)。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证据明细、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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