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弥勒市**镇**公路**村往**镇**村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其行驶至**公路**处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造成赵某某右腿小腿骨折,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6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287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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