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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为云******摩托车到永善县**中学后大门鲜烤屋与朋友吃饭、喝酒。23时许,张某某驾车驶往环城北路朋贝来公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水清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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