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1********,彝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乡****村委**村,现住蒙自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00时41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兴业路锦华路口处时,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旭芬
检察官助理:李少林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家中,联系电话:138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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