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在会昌县文*******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44分,张某某驾驶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水产”店门口路段。在水产店门口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撞至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赣*****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8月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