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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村,20168月16日犯妨害公务罪被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F****8号小型越野车到徐某区**村村委会东侧贾某某家要账发生打架,被徐某区遂城派出所查扣。经法医检验,张某某驾车时酒精含量为2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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