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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兰州新区**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现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8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兰州新区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3时许,路人王某某报案称在兰州新区纬七路彩虹桥上一辆大众牌轿车逆行撞向绿化带,并停在绿化带内侧,随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333mg/100mI。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23.41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材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书记员:李  啸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州市安宁区**南路**号**室;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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