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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8〕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准格尔旗**镇**村(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8月1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21时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白色炫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准格尔旗边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边府线35km+600m道路处对面河槽土路时,被正在此执勤的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36.0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慧芳

检察员:刘 星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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