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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317号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男,汉族,打工,小学文化,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2********,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租住包头市昆区**街坊**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于某某驾驶“风神”牌蒙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林荫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光西路交叉口北300米处友谊19街坊东门向右转弯时,与沿林荫中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新光西路交叉口北300米处友谊19街坊东门向右转弯时的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0.7mg/100ml)驾驶“吉利发”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驾驶证注销状态驾驶机动车,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张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10.7mg/100ml,系醉酒。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6、书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7、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9、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过直接碰撞的事实。

10、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11、被害人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经过。

12、书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赔偿的情况。

1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为注销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红武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租住包头市昆区**街坊**栋**号,联系电话155984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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