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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经营饭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大街**街坊北**栋**号,现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7****号小型轿车沿金荣建材城区间道由西向东行驶,于银苑小区东门偏东侧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和到案情况;

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有驾驶资格,涉案车辆蒙B7****为违法未处理状态;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确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血样提取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检测样本呈阴性;

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9.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证明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

1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

11.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1.7(mg/100ml);

12.光盘1张及查获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守忠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11月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04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1份

5.量刑建议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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