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门**,105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6的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沙子口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桂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四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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