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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20时许,酒后驾驶自由客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鲁R****P)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小区**门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5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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