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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信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邢台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厂门口处时,与一辆横穿马路的环卫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张某某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张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9.6mg/100ml;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8月27日

                                      (代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83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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