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搭载任某某行驶至顺庆区西河南路隧道口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市政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打了报警电话并让任某某向交警谎称是其开的车。经出警交警现场教育,张某某承认了是自己开的车。现场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抽血送检,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9mg/100ml。该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全责。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市政设施损失。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说明、呼气式乙醇检测表、血液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办案视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款凭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血液中乙醇含量135.9mg/100ml、已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在拘役1个月15天至2个月15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68122****。

2.案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