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7********,汉族,大学文化,保险销售员,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镇**村**组**号,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苑**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与朋友赵某某等人一同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F****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年东路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秦家埭村八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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