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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9月6日被辽河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某牌两轮摩托车沿台安县高力房镇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高力房镇某某道路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采集静脉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8mg/100ml。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公告信息、酒精检测、抽血照片、现场照片、验毒照片共7张、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关于不予收押的情况说明;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媛

检察官助理:张园园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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