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豫******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叶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叶县******路段时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7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凡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