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8********,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东二环附近的永昌酒楼行驶,途经**路高架桥,22时50分行驶至东一环与大通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带其提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读宽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6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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