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阳市,无业,现住磐石市**镇**街**委**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1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磐石市烟筒山镇拥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烟筒山镇法庭门前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说明;5.呼吸式酒精检测单;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照片;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108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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