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蒙DM****号低速货车行驶至美锦线74KM+800M处,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9mg/100ml,。2020年11月19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钧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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