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川******的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凤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路口官盛洗车点时,被交警查获,该车属于旅游运输车辆,额定载员19人,实际载员4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缓刑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8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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