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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3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由成都市往德阳市方向行驶,行至成德大道37公里西高镇路口时,撞上前方停车等候信号灯由罗某某驾驶并搭载谭某某、孙某某的川F*****小型轿车,川F*****小型轿车被撞后又撞上前方等候信号灯等由许某某驾驶的川0*****大中型拖拉机,该次事故致车损、罗某某、谭某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在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其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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