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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简阳市******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由新市镇方向驶往简阳市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行至**大道南段**号外路段处时,与行人廖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提取其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22.9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曾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证,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注销可恢复;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新

检察官助理:白  雪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3页,散页材料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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