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2********,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哈尼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景星镇往昆明方向行驶。2020年04月01日00时10分,当车行驶至昆磨高速路K304+500米处时,被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90mg/100ml。后将张某某带至墨江县通关卫生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待检,经云南赢鼎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83.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镇**组**号,联系电话:1575030****;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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