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高中文化,大荔县**社**分社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大荔县**镇**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石某某、李某某在**路**店吃饭喝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D****W**牌小型轿车,由**街农行前往**广场,22时37分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口南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检察官助理:马康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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