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2000********,汉族,大学专科,农民,甘肃省白银市**县人,住甘肃省**县**镇**村*社**岭**号,无前科。2020年11月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23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后寨巷道内**理发店,被告人张某某趁老板邢某某在给客人理发之际,盗得邢某某放在店内吧台的黑色0PP0reno3型号手机一部,被告人破解了邢某某手机密码后,分四次以扫码付款的方式盗刷被害人微信零钱及绑定银行卡内的现金2750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一部及赃款25777.71元均已发还失主。侦查中张某某父亲张某甲退赔赃款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74.18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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