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9********,小学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3000元。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照号的两轮轻便摩托车,驮带被害人管某某沿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第二儿童医院出口处,遇被害人霍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6号宝来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儿童医院出口由南向东右转弯,其车辆前部与霍某某车辆左侧前部接触,造成张某某、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霍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管某某之损伤均不构成重伤,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

3、物证(车辆);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6、证人管某某证言;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电话号码:171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