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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村。2019年02月26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两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洛吉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洛吉快速通道**大酒店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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