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孟连县人,住孟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线返回孟连县**村**组,10 时08分,行驶至G***线**路段处,与前方张某甲驾驶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3.73mg/100ml血。经鉴定发生事故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有效。经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张某甲、岩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孟连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0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碟。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