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丘市**街道**村人,现住安丘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安丘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安丘市**路泰华城桥底以西五十米处时,被巡逻的城区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被告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119mg/100ml。后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1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彬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