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庄**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利辛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1KM+840M处实施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5.6mg/100ml,经对抽取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6.2mg/lOOmL。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 证人魏某某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万里
代理检察员:陈 康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庄**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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