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长丰县**镇**城**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R****小型普通客车,沿永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靠山南一公里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长丰县**镇**城**期**栋**室住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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