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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行政村**组**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栋**室。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于2000年10月3日被劳动教养;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时33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客车从宣城市区兴隆路出发,当车行至宝城路高速西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路缘石,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当日4时许,民警至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

经交警部门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具有受过行政处罚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高红

检察官助理:陈敏芳

2020年7月24 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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