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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从事美容美发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8日20时31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碧桂园蔷薇苑附近(104国道1091公里处)时追尾一面包车,面包车驾驶员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朋友林某某、尹某某将该驾驶员送至汊河医院检查。民警到医院后发现张某某浑身酒气,遂依法在医院抽取张某某静脉血样两份,后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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