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6月2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泗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村头,倒车时,与后方焦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53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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