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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住相山区**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汽车,行至**镇任圩卫生院路段,被防疫执勤人员拦截,双方发生冲突,执勤人员报警。经鉴定,案发时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5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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