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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宿舍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店埠镇长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公园路交叉路口,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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