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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市**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舒城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舒城县**街道“**酒楼”行驶至**乡派出所附近,后被民警发现涉嫌酒后驾车,并被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5mg/100ml。

张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嫌疑人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丰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城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陈婷婷

                               20201116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和监控视频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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